江西省群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匡锋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江西省群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92民初221号
申请人:江西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址: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MA35H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省群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55846XXXXXX。
法定代表人:兰晨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西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群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187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群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7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云根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詹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