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群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群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92民初22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省匡锋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水湖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MA35HUXXXX。
法定代表人:陈匡锋,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省群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558469XXXX。
法定代表人:兰星晨,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西省匡锋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群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21)赣0192民初2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群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7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2021年2月5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省群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7万元的冻结。
审判员  李云根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詹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