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130民初810号
原告:江西省热能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路551号画报花园H栋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159318387T。
法定代表人:张光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江西瑞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住江西省婺源县。
被告:***,女,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住江西省婺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雨,江西盛义(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阳宇,江西盛义(婺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住江西省婺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雨,江西盛义(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阳宇,江西盛义(婺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江西省热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江西省热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热能工程有限公司以综合考虑本案情况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热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江西省热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志强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俞娇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