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323民初432号
原告:***,男,1979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
被告:***,男,1970年11月9日,汉族,户籍地:上栗县,住安源区。
被告:江西省热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路551号华宝花园H栋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159318387T。
法定代表人:张光亮。
被告:江西瑞联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芦溪镇更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558484251E。
法定代表人:黎卫山。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热能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瑞联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胡丽芬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王曾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