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热能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热能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1130民初1526号
申请人:江西省热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路**华宝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159318387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瑞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婺源县鑫永盛五金机电建材超市诉被告***、江西省热能工程有限公司婺源分公司、江西省热能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
2019年11月14日,江西省热能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为共同被告,认为被申请人与***存在相关债权债务约定,因此与本案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
本院经审查认为,***、***不是本案借款当事人,与本案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且原告婺源县鑫永盛五金机电建材超市不同意追加***、***为共同被告,故本院对江西省热能工程有限公司追加***、***为本案共同被告的申请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江西省热能工程有限公司追加***、***为共同被告的申请。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