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宜黄县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省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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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26民初121号
申请人:宜黄县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棠阴镇小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6314604982D。
法定代表人:陈建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明昊,江西宜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江西省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野市乡工业园区明星路113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7633861830。
法定代表人:罗建明,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西省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黄县分公司,营业场所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凤冈镇丰乐西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6MA397GX45H。
负责人:罗世杰。
申请人宜黄县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江西省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黄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宜黄县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省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江西省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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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县分公司名下价值1,000,000元范围内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宜黄县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编号为PZPP22360125290000000002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黄县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确保案件生效判决得以执行为由,在向本院提供担保的基础上,向本院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西省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江西省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黄县分公司名下价值1,000,000元范围内的财产进行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宜黄县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预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龚谷婵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邓思琪
书 记 员 梅舒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