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宜黄县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省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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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26民初12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宜黄县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棠阴镇小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6314604982D。
法定代表人:陈建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明昊,江西宜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江西省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野市乡工业园区明星路113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7633861830。
法定代表人:罗建明,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西省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黄县分公司,营业场所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凤冈镇丰乐西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6MA397GX45H。
负责人:罗世杰。
解除保全申请人宜黄县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江西省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黄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作出(2022)赣1026民初12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江西省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江西省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黄县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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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名下价值1,000,000元范围内的财产进行保全。解除保全申请人宜黄县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黄县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省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江西省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黄县分公司名下价值1,000,000元范围内的财产进行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宜黄县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龚谷婵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邓思琪
书 记 员 梅舒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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