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麻万进与*国权、江西省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923民初338号
原告:麻万进,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明,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邵国权,男。
被告:江西省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建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麻万进诉被告邵国权、江西省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原告麻万进以双方当事人目前正在结算为由,于2018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麻万进申请撤回对被告邵国权、江西省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麻万进撤诉。
案件受理费9036元,减半收取计4518元,由麻万进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漆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