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锐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清州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锐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103民初147号
原告:江西清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高新区支成区块320国道山边段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37567569834。
法定代表人:刘礼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西省锐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芦林大道2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6960927007B。
法定代表人:王嫦微,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西清州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锐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
原告江西清州实业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江西省锐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29,401.7元及违约金29,804.8元,共计159,206.5元(违约金自2020年7月17日开始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算为2,846.8元,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12月20日,按年利率15.4%计算为26,958元,自2021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另行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沥青混合料生产公司。2019年11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水稳沥青砼供应合同》,约定:1.广丰区洋口镇上广商贸城,由甲方(被告)将沥青砼、水稳层摊铺承包给乙方(原告)。2.价格:沥青混合料AC-25按380元/吨沥青混合料AC-13按400元/吨和甲方结算(不含税金)。最终结算以实际施工工程量(按实际过磅单为准)。3.甲方预付人民币40万元水稳材料预付款,乙方开始做备料。施工结束后,除质保金,甲方一次性付清乙方该工程的全部工程款,若未按期支付,乙方有权每日按千分之二向甲方收取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该项工程,双方于2020年7月16日进行了结算,结算总工程款为917,560.7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788,159元,剩余工程款为129,401.7元。结算后,被告并未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同时,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拖欠工程款的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双方在江西玉山县签订的《水稳沥青砼供应合同》,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购买沥青混凝土,而不是为了相关摊铺施工而签订,故本案的主要法律关系系买卖合同关系,而相应的摊铺施工事宜系买卖合同的售后服务行为,故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而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六条约定,双方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由合同签订地玉山县人民法院管辖受理。该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该约定合法有效。本案应移送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潘丽云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