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锐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铁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锐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323民初2252号之二 申请人:江苏铁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西环路温州商城02幢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3MA1MRMNR3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斐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省锐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洋口镇上广商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696092707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鑫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2019)皖1323民初2252号之一财产保全的裁定,因本院(2019)皖1323民初22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江苏铁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江西省锐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案涉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省锐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丰支行(账号36×××22)存款的冻结。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