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神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市桥东区作荣建筑器材租赁站与江西省神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神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万全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791民初1161号
原告:***市桥东区作荣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经济开发区纬一东路武警部队南院。
经营者:***,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市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升,河北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神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陈营镇万泉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西省神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万全分公司,住所地***市万全区孔家庄镇民主街福祥配送中心****。
负责人:***,系该分公司经理。
原告***市桥东区作荣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江西省神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神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万全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市桥东区作荣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40元,减半收取3670元,由原告***市桥东区作荣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