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神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口润丰建筑机械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江西省神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702民初1124号
申请人张家口润丰建筑机械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神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神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家口万全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家口润丰建筑机械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江西省神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江西省神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家口万全分公司名下的账户、动产与不动产,查封金额为1291178.8元。王硕自愿以其坐落于张北县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口润丰建筑机械器材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神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江西省神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家口万全分公司的银行存款总计1291178.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张家口润丰建筑机械器材租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东霞
书记员  张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