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92财保61号
申请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兴建仪建材经销处,经营场所: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玉屏东大街9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08L59140553P。经营者:刘厂,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雄波,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省神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陈营镇万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9696094323X。
法定代表人:陈炳马。
被申请人:黄培亮,男,196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
被申请人:***,男,1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
申请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兴建仪建材经销处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神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培亮、***的银行存款1,330,83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兴建仪建材经销处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兴建仪建材经销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神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培亮、***的银行存款1,330,83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兴建仪建材经销处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重浪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付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