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104执恢45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0年1月3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执行人;江西省室内装饰成套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福州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000010003910。
法定代表人:敖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省室内装饰成套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西省室内装饰成套工程总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省室内装饰成套工程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0955.98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30955.98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谌维东
审判员万晶晶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