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104执455之一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0年1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执行人:江西省室内装饰成套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福州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000010003910。
法定代表人:敖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省室内装饰成套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7)赣0104执4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谌维东
审判员万晶晶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