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水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民终67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水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道塘墀社区金五路50号。
法定代表人:诸三英,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9月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上诉人江西省水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吉0192民初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西省水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西省水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上诉人江西省水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梁 明
审判员 卢丹丹
审判员 杨 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竭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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