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德坤励合建材有限公司、江西省水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田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3226执异13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新疆德坤励合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
法定代表人:于兆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被执行人):江西省水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田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
负责人:杨金平,该公司负责人。
第三人:江西省水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
法定代表人:诸三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德坤励合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坤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水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田县分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省水建和田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德坤公司以被执行人江西省水建和田县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为由请求以第三人江西省水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申请人)德坤公司称,异议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于田县人民法院审理,双方达成调解后制作(2022)新3226民初490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经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于田县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被申请人江西省水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田县分公司与第三人江西省水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书面意见。
经审查,申请人德坤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水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田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双方达成调解。本院制作(2022)新3226民初49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1.被告江西省水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田县分公司2022年6月23日之前向原告新疆德坤励合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912,032.31元及逾期利息40,000元,合计3,952,032.31元2.被告江西省水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田县分公司向原告新疆德坤励合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本案保全费5,000元及保全担保费7,470.86元,合计12,470.86元。3.若被告江西省水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田县分公司不按约定履行支付义务,被告江西省水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田县分公司按照原告疆德坤励合建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承担货款利息。4.被告江西省水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田县分公司付清全部货款之次日,原告新疆德坤励合建材有限公司向于田县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解除保全措施。5.本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之间关于案涉货款再无纠纷。该调解书确认的履行期间届满后,申请人德坤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2022)新3226执933号案件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江西省水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田县分公司的财产不能清偿生效调解书确定的债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德坤公司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江西省水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2022)新3226执93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其权利义务与被执行人江西省水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田县分公司同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古丽麦尔 耶 姆斯迪克
审判员 阿布都热合曼买提肉孜
审判员 再 那 甫 古 丽 吾 吉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买提玉苏普买提卡斯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