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水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瑞驰胜达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民申18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西省水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惟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惟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瑞驰胜达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监狱(现更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牌楼监狱),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牌楼农场。 法定代表人:艾斯卡尔·阿不都***,该单位监狱长。 再审申请人江西省水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疆瑞驰胜达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牌楼监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31民终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江西省水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西省水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省水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     李 审判员 热依拉·买买提 审判员 葛  瀚  文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菲鲁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