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102民初3704号之一
原告:江西省水平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1588号10栋1310室世纪风情一号块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86235436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810149120。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月,江西英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36001706210049。
被告:江西欢聚一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890号萍钢总部办公大楼附属裙楼及酒店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MA35HR206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西省水平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欢聚一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水平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由原告江西省水平装饰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140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合计1541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退回原告江西省水平装饰有限公司5570元,由原告江西省水平装饰有限公司承担9840元。
审判长廖如荣
人民陪审员付美丽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日十三日
书记员杨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