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102民初3704号之二
原告:江西省水平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1588号10栋1310室世纪风情一号块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86235436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810149120。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月,江西英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36001706210049。
被告:江西欢聚一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890号萍钢总部办公大楼附属裙楼及酒店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MA35HR206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西省水平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欢聚一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江西省水平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根据本院(2017)赣0102民初370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江西欢聚一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万元。原告江西省水平装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江西欢聚一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万元的冻结。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付美丽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日十三日
书记员杨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