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424民初1244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某某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某某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尚欠工程款45713.55元,后续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自起诉时按年利率5.025%计算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请求将诉讼请求第一项的尚欠工程款由原来的45713.55元变更为5000元,减少了40713.55元。现原告***于202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变更诉讼请求,已预交943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