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赣0111民初2476号
原告:江西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法定代表人:丁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系江西豫章律师事物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南铁九村60栋2单元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1118623543633。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某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西某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江西省某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1388.8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江西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保单号:1227600390167696××××)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西某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限额冻结被告江西省某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1388.8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