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1102财保45号
申请人:江西欣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659183855XD。
法定代表人:*一君。
被申请人:江西省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中山西路**金洋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672410467M。
法定代表人:*认芳。
申请人江西欣晟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向九江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江西省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430,000元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江西欣晟混凝土有限公司已提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编号:0932366463)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九江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欣晟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江西省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430,000元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案件保全费2,670元,由申请人江西欣晟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谷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