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802民初4637号
原告:天铭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园区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553525173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一:赣州市安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关刀坪路13号华源明珠A栋8#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065353683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二:江西省天依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南京西路5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1360100563836151J。
法定代表人:甘向阳,执行董事。
原告天铭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市安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江西省天依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铭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赣州市安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江西省天依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82元,减半收取计8391元,由原告天铭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