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五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省五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112执保92号之一
申请人:刘汐淳,女,1962年5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申请人:江西省五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望城新区兴业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723691313。
法定代表人:尚伟。
被申请人:尚伟,男,1972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申请人刘汐淳诉被申请人江西省五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作出(2022)赣0112执保92号执行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五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尚伟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刘汐淳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省五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已作出(2022)赣0112民初880号之一民事裁定予以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汐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省五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000元的冻结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泽标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姜 蕾
书 记 员 于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