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112执770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五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辛家庵村委会二楼,组织机构代码:77236913-1。
法定代表人:尚伟,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601607。
法定代表人:刘凯,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钟伟,男,汉族,1975年10月20日生,住江西省萍乡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五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钟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赣01民再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五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钟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五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22)赣0112执77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仰方
审判员 李 宜
审判员 程 磊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梦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