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112执保92号
申请人:刘汐淳,女,1962年5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申请人:江西省五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望城新区兴业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723691313。
法定代表人:尚伟。
被申请人:尚伟,男,1972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本院在审理刘汐淳诉江西省五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汐淳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五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尚伟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刘汐淳以其单独所有的坐落于西湖区【房权证号:赣(2019)南昌市不动产权第0×**】的房产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本院已作出(2022)赣0112民初880号民事裁定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汐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刘汐淳以其单独所有的坐落于西湖区【房房权证号:赣(2019)南昌市不动产权第0×**的房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五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尚伟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泽标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姜 蕾
书 记 员 于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