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3民初2326号
原告:武汉开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址地:武汉市汉阳区芳草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省五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址地:江西省南昌市望城新区兴业二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红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武汉开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五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开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开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开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49.5元,由原告武汉开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