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执8864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五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望城新区兴业二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43448),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208号万境财智中心北栋。
法定代表人:宁和球,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五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111民初108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金218354元,并支付违约金11660元(以218354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从2021年5月9日起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376元,受理费3077元,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340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237871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