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五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江西省五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12民初875号
原告:江西省五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望城新区兴业二路6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723691313。
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何坊西路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937085883。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五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西省五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五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五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37元,减半收取1918.5元,由原告江西省五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