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102民初5444号
原告:南京捷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昌市白下区石鼓路33号1305室,组织机构代码:73605087-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成新生、***,均系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绿地集团江西申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滩中心区B-6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674972850N。
法定代表人:任虎。
被告:江西省现代装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洪都中大道20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捷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绿地集团江西申江置业有限公司、江西省现代装潢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捷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由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0626元,退回原告5313元,由原告承担5313元。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