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翔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翔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丰县车么岭水库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023民初1089号
原告:江西省翔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沙田镇政府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161534994M。
法定代表人:郑飞明,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鸿,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南丰县车么岭水库管理局(南丰县观必上乐园景区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市山镇包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1124014874761K。
法定代表人:吴志坚,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家浩,系南丰县观必上乐园景区管理服务中心副局长,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来恩,系观必上乐园旅游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副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江西省翔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丰县车么岭水库管理局(南丰县观必上乐园景区管理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江西省翔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国家的法律,也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翔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073元,减半收取计28036.5元,由原告江西省翔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 霞
审 判 员  彭 微
人民陪审员  胡志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尹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