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翔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扎西**、江西省翔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81执恢961号
申请执行人:扎西**,男,藏族,生于1985年12月20日,住四川省若尔盖县。
被执行人:江西省翔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广丰县永丰街道鸟林街**。
法定代表人:郑飞明。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7民终1836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省翔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609.2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骆德跃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董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