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赣0323执2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鑫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银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751136662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芦溪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站前二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3234914001710。
法定代表人:梁姿国,该院院长。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鑫隆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芦溪县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鑫隆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八)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2021)赣0323民初8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