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赣0323执3号
***、江西省鑫隆建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省鑫隆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5000元,执行依据为萍乡市安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安劳人仲字[2022]78号仲裁调解书。被执行人江西省鑫隆建筑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35000元及执行费425元。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