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赣0302执保749号
江西省鑫隆建筑有限公司、江***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江西省鑫隆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投资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赣0302财保22号民事裁定书,已采取下列保全措施,现将情况通知如下:
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
如需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本院以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