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313民初1691号
原告:萍乡市亚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峡山口街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13MA39BC5U0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江西省鑫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芦溪县银河镇银凤花园26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158627399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萍乡市亚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鑫隆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萍乡市亚创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交纳通知后,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萍乡市亚创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彭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