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02民初2595号
原告:***,男,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青原区。
原告:欧阳世龙,男,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青原区。
原告:***,男,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丹、史美艳,江西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鹏华国际七栋2单元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30667479769F。
法定代表人:彭蔚仁。
第三人:刘学军,男,196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州区。
原告***、欧阳世龙、***与被告江西省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刘学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阳世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9054元,减半收取计45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为业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易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