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唐年儿、江西省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824执保13号
申请人:唐年儿,男,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新干县。
被申请人:江西省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永新县湘赣大道步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30667479769F。
法定代表人:彭蔚仁,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新干县。
我院根据(2019)赣0824民初16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9年1月23日冻结了被保全人***、江西省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现为了便宜案件执行。依照《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省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黄建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