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兴大建筑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尚同圆与江西省兴大建筑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南昌万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702民初3002号之三
申请人:江西省兴大建筑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潋江镇将军大道北段27栋3-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27460905590。
法定代表人:吴家彬,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忠治,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尚同圆,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戈京军,南昌市创实法律服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南昌万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富山大道1128号。
组织机构代码:69845894-4。
法定代表人:杨骏,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星林,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沅大,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同圆诉被告江西省兴大建筑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南昌万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7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尚同圆名下的银行账户(户名:尚同圆,开户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南昌农村商业银行二交支行,账号:62×××92-000000);
二、冻结被申请人尚同圆名下的银行账户(户名:尚同圆,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账号:62×××78);
三、冻结被申请人尚同圆名下的银行账户(户名:尚同圆,开户行:中国银行南昌市天泽园支行,账号:19×××83CNYO);
四、冻结被申请人尚同圆名下的银行账户(户名:尚同圆,开户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营业部,账号:62×××01-001);
五、冻结被申请人尚同圆名下的银行账户(户名:尚同圆,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南钢支行,账号:62×××54-156-1)。
以上保全价值为70万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吴菁菁
人民陪审员  庄明静
人民陪审员  张 霞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丽萍
                                                                         书记员   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