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兴大建筑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省兴大建筑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32民初2905号
原告:***,男,197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永丰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被告:江西省兴大建筑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潋江镇将军大道北段27栋3-4号。
法定代表人:吴家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与告江西省兴大建筑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原告***已经和被告江西省兴大建筑工程实业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并签订了协议书。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39元,减半收取556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勇
人民陪审员  邓承荣
人民陪审员  王 银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邱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