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兴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江西省兴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424民初2005号
原告:***,男,197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
原告:**,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县。
原告:***,男,197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大望,江西赣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兴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水县义宁镇修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47319825701。
法定代表人:聂云水,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兴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87元,减半收取1189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苏家发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丁婷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