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971执异491号
申请人:东莞市美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汾溪路251号4号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3E6WL7L。
法定代表人:方家熙。
委托代理人:宋文,广东启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旭芬,广东启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江西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义宁镇修江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4731968939B。
法定代表人:叶真萁。
被执行人:江西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寮边头桃源65号,注册号:441900000220937。
法定代表人:朱石金。
被执行人:肖开东,男,汉族,1968年12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营山县。
原案申请执行人:陈伟,男,汉族,1958年10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本院收到东莞市美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森公司”)提出的书面异申请,美森公司请求法院裁定将其变更为(2015)东一法东执恢字第7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书面审查。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美森公司以本案执行处置权已移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为由,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述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经审查查明,本案执行处置权确已移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本院认为,美森公司撤回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被执行人东莞市美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将其变更为(2015)东一法东执恢字第76号案件申请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胡光
审判员 吴晓婷
审判员 谢 奕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