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粤1972执异25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东莞市美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变更(2015)东二法虎执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为东莞市美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在审查期间,异议人东莞市美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东莞市美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东莞市美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曾 旭
审判员 杨尚策
审判员 陈天文
书记员 陈成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