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赣0429民初1256号
原告九江丰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九江丰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自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西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九江丰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合同成立后,双方均应信守承诺,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九江丰钰混凝土有限公司依约向被告提供货物后,被告江西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余欠货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余欠货款74000元及逾期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江西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答辩,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4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混凝土合同书》,被告向原告购买商品混凝土,双方对商品价款、结算方式、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其中约定“逾期拖延付款的除按合同违约条款处罚外另加收欠款金额的三分月息”。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2014年1月7日,原、被告双方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货款52428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至2015年2月17日,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共计45万元。2020年9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余欠货款74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在卷佐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采信,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江西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九江丰钰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4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5元,由被告江西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珍荣
书记员 余兴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