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粤1973执恢269号之一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封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江西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修水县义宁镇XXX房屋(房产证号为××号),查封期限自2020年11月26日至2023年11月26日。对于被执行人名下的上述财产,申请执行人要依法进行债权的申报和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内向本院提交续封申请,如不申报或逾期未提交申请而导致因查封期限届满自行解封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由于位于东莞市明珠广场的2960平方米的商品房挂靠在东莞市常平房地产开发实业公司名下,暂无法处理。江西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另案中作为申请执行人,并执行到位执行款1090万元,但由于江西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多宗案件的被执行人,涉及标的金额巨大,需统计被执行人债务情况,暂时难以对该执行款进行分配。
本院已委托被执行人江西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修水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在其辖区内的财产状况,修水县人民法院已查得被执行人在其辖区内无其他不动产登记情况。现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亦未提供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江西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对其进行限制。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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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谢杰兰
审判员 钟泽祥
审判员 刘浩宇
书记员 任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