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973执108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3月1日出生,住址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被执行人东莞市常平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河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任兆楼。
被执行人东莞市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新城社区菊香苑35幢202号C区。
法定代表人卢霍景。
被执行人江西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义宁镇修江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叶真萁。
被执行人江西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寮边头桃源65号。
法定代表人朱石金。
执行申请
一、执行依据:(2020)粤1973民初109号民事判决书。
二、立案执行日期:2021年7月5日。
三、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返还购房款193268元、违约金38653.6元、装修款83124元、契税5798元、住宅专项维修基金2034元,并支付前述款项占用的利息(以90956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6143元。
执行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根据调查结果,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作出如下处理:
一、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江西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县支行开设的帐号为1434********的银行存款额度350833.60元,冻结时间为2021年7月6日,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执行人东莞市常平房地产开发实业公司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常平支行营业部开设的帐号为2200********的银行存款245311.60元,冻结时间为2021年7月16日,冻结期限为一年。因案外人晶苑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对本院冻结上述帐号存款提起执行异议,本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21)粤1973执异544号、547号,该案件经审理后已裁定驳回其异议。现案外人晶苑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交执行异议之诉材料,故冻结的款项暂时未能扣划。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如需对上述冻结的财产进行续冻的需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交续封申请,逾期没有提交续封申请而造成损失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现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东莞市常平房地产开发实业公司、东莞市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西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江西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杰兰
审判员 钟泽祥
审判员 刘浩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吕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