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502执保191号
申请人:新余市建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余市袁河工业平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59991874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西省宜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高新大道696号民营科技园内银企服务小区3号楼1单元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56380618X3。
法定代表人:邬亮亮,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余市建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宜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余市建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宜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余市建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宜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