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新余市建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省宜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502民初973号
原告:新余市建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国辉,江西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宜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邬亮亮,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余市建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原告)与被告江西省宜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元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余市建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余市建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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