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济宁市华水自动化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与邢台昌哲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河北路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1民初759号
原告济宁市华水自动化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铁塔市小区5号楼西单元五层东室。
法定代表人于爱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鲁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昌哲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任县辛店镇留垒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路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渚河路282号金业国际大厦2单元22层2203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江西省宜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山瑚区高新大道69号民营科技园内银企服务小区3号楼1单元102室。
法定代表人钨亮亮,公司经理。
被告山西河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裕德东里10号1幢4层A区。
法定代表人武奋强,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水利局,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县府东街二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市华水自动化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昌哲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河北路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宜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山西河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水利局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宁市华水自动化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又于同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撤回对被告邢台昌哲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河北路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宜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山西河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水利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市华水自动化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阳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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